册  说  明


一、《给排水、燃气工程》(以下简称本定额)适用于新建、扩建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、排水、燃气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,小型容器制作安装。

二、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、规范:
1. 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3-2006;
2. 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5-2010;
3. 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42-2002;
4. 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GB 50028-2006;
5. 《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CJJ 33-2005;
6. 2008 年《建设工程劳动定额》安装工程分册;
7. 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》GYD-208-2000;
8. 2008 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》;
9. 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GB 50500-2013 及广西实施细则;
10. 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》GB 50854 ~50862-2013 及广西实施细则。

三、以下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:
 1. 工业管道、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、锅炉房的管道应执行《工业管道工程》相应项目;
 2. 刷油、防腐蚀、绝热工程执行《刷油、防腐蚀、绝热工程》相应项目。
 3. 检查井、化粪池安装执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》相应项目。

四、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:
 1. 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%计算。独立承担的埋地管道安装工程不计算脚手架搭拆费。
 2. 高层建筑增加费(指高度在6 层或20m 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)按下表计算:


   3. 操作高度增加费:定额中工作物操作高度均以3. 6m 为界限,如超过3. 6m 时,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
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:


   4. 地下室(暗室)施工增加费计算标准:


   5. 设置于管道间、管廊内的管道、阀门、法兰、支架安装,其人工乘以系数1. 3。